一批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
2019-05-30 09:39:00 點擊:
2019年4月23日(ri),國務院發(fa)布《關于修改(gai)部(bu)分(fen)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14號)。決(jue)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提(ti)出對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將《建設工程質量(liang)管(guan)理條(tiao)例》第十三條(tiao)修(xiu)改為:“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并辦理。”
將(jiang)《中華人(ren)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fa)實(shi)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進行修(xiu)改(gai),刪除第一百二十七(q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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