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復《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6月1日起實施
日前,國務院批復了發改委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施(shi)工單項(xiang)合(he)同數(shu)額標準從(cong)200萬(wan)(wan)提(ti)高(gao)(gao)到400萬(wan)(wan),與工程建設密不可分(fen)的重要(yao)設備、材料(liao)等貨物的采購從(cong)100萬(wan)(wan)提(ti)高(gao)(gao)到200萬(wan)(wan),勘察、設計、監理(li)等服務的采購從(cong)50萬(wan)(wan)提(ti)高(gao)(gao)到100萬(wan)(wan),并(bing)且取消了(le)項(xiang)目(mu)總(zong)金額3000萬(wan)(wan)的限制!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shi)行(xing),《工程建設項(xiang)目(mu)招標范圍和(he)規模(mo)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di)一(yi)條 為(wei)了確定(ding)必須進行招標(biao)的工(gong)程項目,規(gui)范招標(biao)投標(biao)活動,提高工(gong)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ben)、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o)招標(biao)投標(biao)法》第(di)三條的規(gui)定(ding),制定(ding)本(ben)規(gui)定(ding)。
第二(er)條 全(quan)部(bu)或者部(bu)分使用(yong)國(guo)(guo)有資金投資或者國(guo)(guo)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yi))使用預算資金200萬(wan)元人民(min)幣以上(shang),并(bing)且該資金占投(tou)資額(e)10%以上(shang)的(de)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ye)事(shi)業(ye)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zhan)控股或者主導地(di)位的(de)項目。
第三(san)條 使用國(guo)(guo)際組織或者外(wai)國(guo)(guo)政府貸款、援助(zhu)資金的項目(mu)包括:
(一)使用世(shi)界銀行(xing)、亞洲開發銀行(xing)等國(guo)際(ji)組織(zhi)貸款(kuan)、援助(zhu)資金的項目;
(二(er))使用外(wai)國(guo)政府及其機構(gou)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bu)屬于本(ben)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chu)設施、公用事業等關(guan)系社會公共利(li)益、公眾安全(quan)的項目,必(bi)須招(zhao)標的具體(ti)范圍(wei)由國務(wu)(wu)院(yuan)(yuan)發(fa)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wu)(wu)院(yuan)(yuan)有關(guan)部門按照確有必(bi)要、嚴格限定的原則(ze)制訂,報(bao)國務(wu)(wu)院(yuan)(yuan)批(pi)準(zhun)。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zhi)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de)項(xiang)目,其勘(kan)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ji)與工程建設有(you)關的(de)重要設備、材(cai)料等的(de)采(cai)購達到下列(lie)標(biao)(biao)準之一的(de),必須招標(biao)(biao):
(一)施(shi)工單項合同估算價(jia)在400萬元人民(min)幣以上;
(二)重要設(she)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suan)價(jia)在200萬(wan)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she)計、監理(li)等(deng)服(fu)務的(de)采購,單項合(he)同估算價在(zai)100萬元人(ren)民幣(bi)以上。
同(tong)(tong)一項(xiang)目(mu)中可以(yi)合(he)并(bing)進行的勘察、設(she)(she)計(ji)(ji)、施工、監理(li)以(yi)及與工程建設(she)(she)有關的重(zhong)要設(she)(she)備、材料(liao)等的采購,合(he)同(tong)(tong)估(gu)算價(jia)合(he)計(ji)(ji)達到前款規(gui)定標準(zhun)的,必須招標。
第(di)六條 本(ben)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xing)。
附: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biao)(biao)的(de)工(gong)程建(jian)設項目的(de)具體范(fan)圍和規(gui)模標(biao)(biao)準,規(gui)范(fan)招標(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o)招標(biao)(biao)投(tou)標(biao)(biao)法》第(di)三條(tiao)的(de)規(gui)定,制(zhi)定本規(gui)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gong)共利益、公(gong)眾(zhong)安(an)全的基(ji)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you)、天然氣(qi)、電力、新(xin)能源等能源項目(mu);
(二)鐵路(lu)、公路(lu)、管道、水(shui)運(yun)、航(hang)空以及(ji)其(qi)他(ta)交(jiao)通(tong)運(yun)輸(shu)業等交(jiao)通(tong)運(yun)輸(shu)項目;
(三)郵政、電信(xin)(xin)樞紐、通信(xin)(xin)、信(xin)(xin)息網絡等郵電通訊(xun)項(xiang)目;
(四(si))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tan)涂治理、水土(tu)保(bao)持(chi)、水利(li)(li)樞紐等水利(li)(li)項目;
(五)道(dao)路、橋梁、地(di)鐵和輕軌交通、污(wu)水排放及處理(li)、垃圾處理(li)、地(di)下管(guan)道(dao)、公共(gong)停車(che)場等城市設施(shi)項(xiang)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mu);
(七)其他(ta)基礎設施(shi)項(xiang)目(mu)。
第三條
關系(xi)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de)公用事業項目的(de)范圍(wei)包括:
(一)供(gong)(gong)(gong)水(shui)、供(gong)(gong)(gong)電、供(gong)(gong)(gong)氣、供(gong)(gong)(gong)熱(re)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er))科技(ji)、教(jiao)育(yu)、文(wen)化等(deng)項目;
(三)體(ti)育、旅游(you)等項(xiang)目(mu);
(四)衛生(sheng)、社會福利等(deng)項目;
(五)商品住宅(zhai),包括(kuo)經濟(ji)適用住房(fang);
(六)其他公(gong)用(yong)事業(ye)項(xiang)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xiang)目的范(fan)圍包括:
(一)使用各(ge)級財政(zheng)預算(suan)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zheng)管理的各種政(zheng)府性(xing)專項建設(she)基金的項目(mu);
(三)使用國(guo)有企業(ye)事業(ye)單位(wei)自有資(zi)金(jin),并且國(guo)有資(zi)產投資(zi)者實際擁有控制權(quan)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jia)融資項目(mu)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xing)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shi)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bao)所籌資(zi)金(jin)的(de)項(xiang)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shou)權投資(zi)主體融資(zi)的(de)項(xiang)目;
(五)國(guo)家特許(xu)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guo)際組(zu)織或者(zhe)外國(guo)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fan)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xing)(xing)、亞洲開發銀行(xing)(xing)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jin)的項(xiang)目;
(二)使(shi)用外國(guo)政(zheng)府及其機(ji)構貸款資金的項(xiang)目;
(三)使用國際(ji)組織或者外國政(zheng)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tiao)
本規定(ding)(ding)第二(er)條(tiao)至第六(liu)條(tiao)規定(ding)(ding)范(fan)圍內的各(ge)類工程建設(she)項目(mu),包括(kuo)項目(mu)的勘察、設(she)計(ji)、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she)有關的重要設(she)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dao)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tong)估算價(jia)在(zai)200萬元人民(min)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cai)料等貨物的(de)采(cai)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bi)以上的(de);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fu)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zai)50萬元人民(min)幣以上的;
(四)單項(xiang)(xiang)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er))、(三)項(xiang)(xiang)規定的標(biao)準,但項(xiang)(xiang)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bi)以上的。
第八條
建(jian)設項(xiang)目的勘(kan)察(cha)、設計,采用特(te)定(ding)專利或(huo)者專有技術(shu)的,或(huo)者其建(jian)筑藝術(shu)造型有特(te)殊要(yao)求(qiu)的,經項(xiang)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biao)。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biao)的(de)項(xiang)目,全部使用國有資(zi)(zi)金投(tou)資(zi)(zi)或者國有資(zi)(zi)金投(tou)資(zi)(zi)占控股(gu)或者主(zhu)導地(di)位的(de),應當公開招標(biao)。
招標(biao)(biao)投標(biao)(biao)活動不(bu)受地(di)區(qu)、部門的(de)限制,不(bu)得對潛在投標(biao)(biao)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tiao)
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min)政府(fu)根據實際情況,可以(yi)規(gui)(gui)定(ding)(ding)本地區必須進行招(zhao)標的(de)具體范(fan)圍和規(gui)(gui)模標準,但不得(de)縮小本規(gui)(gui)定(ding)(ding)確定(ding)(ding)的(de)必須進行招(zhao)標的(de)范(fan)圍。
第(di)十(shi)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hui)可以根據(ju)實(shi)際需要(yao),會(hui)同國務院(yuan)有(you)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de)(de)必須(xu)進(jin)行招標(biao)的(de)(de)具體范圍和規模標(biao)準(zhun)進(jin)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zhi)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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