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
發(fa)改投資規〔2020〕518號
中(zhong)直管理局,國務院有關(guan)部委、有關(guan)直屬機構,全(quan)國人(ren)大常(chang)委會辦(ban)公廳、全(quan)國政協(xie)辦(ban)公廳,最高人(ren)民(min)(min)法院,最高人(ren)民(min)(min)檢(jian)察院,有關(guan)人(ren)民(min)(min)團體,有關(guan)中(zhong)央管理企業(ye),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chan)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wei)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充分發揮政府投資資金(jin)的引導(dao)帶(dai)動(dong)作(zuo)用,加(jia)強和(he)改進中央(yang)預算內投資資金(jin)及項目(mu)管理工(gong)作(zuo),現就(jiu)有關事項通(tong)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內涵
根(gen)據《政(zheng)府投(tou)資(zi)條(tiao)例(li)》,中央預算(suan)內(nei)投(tou)資(zi)資(zi)金的安(an)排方式包括直(zhi)接投(tou)資(zi)、資(zi)本金注入、投(tou)資(zi)補助、貸款貼息等(deng)。
(一)直(zhi)接投(tou)資,是指(zhi)政府(fu)(fu)安排政府(fu)(fu)投(tou)資資金投(tou)入非經營性項目(mu),并由政府(fu)(fu)有關機(ji)構或其指(zhi)定、委托的(de)機(ji)關、團體、事業單位(wei)等作為(wei)項目(mu)法人單位(wei)組織(zhi)建設實施的(de)方式(shi)。
(二)資(zi)(zi)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pai)政府投(tou)資(zi)(zi)資(zi)(zi)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zi)(zi)本金,指定政府出資(zi)(zi)人代表(biao)行使所(suo)有者(zhe)權(quan)益,項目建成后政府投(tou)資(zi)(zi)形成相(xiang)應國有產權(quan)的方式。
(三)投(tou)資(zi)(zi)補助(zhu),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tou)資(zi)(zi)資(zi)(zi)金,對市(shi)場不能有(you)效配置資(zi)(zi)源、確(que)需支持(chi)的(de)經(jing)營性項目,適當(dang)予(yu)以補助(zhu)的(de)方式。
(四(si))貸(dai)款(kuan)貼息,是指(zhi)政府安(an)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yong)貸(dai)款(kuan)的投資項目貸(dai)款(kuan)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二、合理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條件
(五)對支(zhi)持(chi)中央本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tou)(tou)資資金,國家發展改革(ge)委應(ying)當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合理采取直接投(tou)(tou)資、資本金注入、投(tou)(tou)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安排方(fang)式。
(六(liu))對(dui)支持地方(fang)(fang)項(xiang)目的(de)中(zhong)央預算內投資(zi)資(zi)金,國(guo)家發展改革委應(ying)當根據投資(zi)專(zhuan)項(xiang)的(de)具體情況,對(dui)地方(fang)(fang)可以(yi)采(cai)(cai)取的(de)資(zi)金安排(pai)方(fang)(fang)式(shi)提出要求。同一(yi)投資(zi)專(zhuan)項(xiang)采(cai)(cai)取兩種及以(yi)上資(zi)金安排(pai)方(fang)(fang)式(shi)的(de),應(ying)當明確每(mei)一(yi)種資(zi)金安排(pai)方(fang)(fang)式(shi)的(de)適用范圍(wei)和安排(pai)條件。
(七)根據不同安(an)排方式規范項目(mu)(mu)管(guan)理(li)。采取直接投(tou)(tou)資(zi)(zi)、資(zi)(zi)本金注入方式投(tou)(tou)資(zi)(zi)的項目(mu)(mu),為(wei)政府投(tou)(tou)資(zi)(zi)項目(mu)(mu),實行(xing)審批制。對(dui)企(qi)業投(tou)(tou)資(zi)(zi)項目(mu)(mu)僅采取投(tou)(tou)資(zi)(zi)補助、貸(dai)款(kuan)貼息方式支持的,仍為(wei)企(qi)業投(tou)(tou)資(zi)(zi)項目(mu)(mu),實行(xing)核準或備案制。
三、嚴格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的要求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安(an)排中央本(ben)級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jin),應當(dang)在下達投資計(ji)劃時明確(que)資金(jin)安(an)排方式。
(九)地方(fang)發(fa)展改革部門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zi)計劃(hua)時,應當根據各投資(zi)專項的(de)具體規定,提出擬采(cai)取的(de)資(zi)金安排方(fang)式。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wei)在向地方下達投資計(ji)劃(hua)時(shi),具體到項(xiang)目的,應(ying)當(dang)按項(xiang)目明確(que)資金(jin)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地方發展改革部(bu)門在分解投資計(ji)劃(hua)時(shi),應(ying)當(dang)按項(xiang)目明確(que)資金(jin)安排方式。
(十(shi)一(yi))國家、省、市、縣四(si)級有關部(bu)門對(dui)使用(yong)中央預(yu)算內投資資金的(de)項(xiang)(xiang)目(mu),應當根據不(bu)同的(de)資金安排方式(shi),按照《政(zheng)府(fu)投資條(tiao)例》、本通知及有關規定規范項(xiang)(xiang)目(mu)管理。
四、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因投資建(jian)設(she)需要,項目(mu)由(you)兩個及以上項目(mu)法人組織建(jian)設(she)實施的,可(ke)以分別采取不同(tong)的投資資金安排方式。
(十三)安排中央(yang)預算內投資資金用于(yu)(yu)前期工(gong)作費,納入工(gong)程(cheng)概算的,按照本通(tong)知執行(xing);用于(yu)(yu)相關規劃、投資決策評(ping)估等(deng)不(bu)納入具體項目工(gong)程(cheng)概算的,按照有(you)關規定執行(xing)。
(十四)對需(xu)要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bu)助、貸款貼(tie)息以外(wai)的資金安排方式的,另行(xing)規定。
(十五)項目收到直(zhi)接投資(zi)、資(zi)本金(jin)注入、投資(zi)補助(zhu)、貸款貼息資(zi)金(jin)后的財務管理,按(an)照國家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本(ben)通知自2020年7月1日(ri)起執行。
國家發(fa)展改革委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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